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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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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1-12-01]  浏览次数: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摘要

一、研究时限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课题完成时间按本人申请书承诺的时间,并保证在此时间内完成所有结题手续。

省社科办将对国家和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完成率低于70%的单位取消当年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奖励项目的资格。对不按时完成的项目除内部通报外,还要在《红网》上予以公布。

二、事项变更

1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经社科处同意,省社科规划办审核,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项目负责人;

2. 改变项目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 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7. 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项目协议;

9. 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一式2份,经社科处同意,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成员;

2. 延期不超过一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撤项规定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 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4. 剽窃他人成果;

5. 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经费使用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经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是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预留经费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课题通过验收,准予结项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出版。其余净结余经费按要求收回原渠道。所以,在课题结项一年内务必将该课题经费用完。

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经费预算自主支配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和超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五、成果鉴定

项目最终成果实行先鉴定后出版制度。少数项目成果确需先出版的,须报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出版的,视为项目负责人自行终止相关资助协议,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按有关规定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 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励的;

2.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3.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上报。

凡成果鉴定等级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为“合格”以上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颁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在证书中注明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为“优秀”的成果,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出版和宣传。鉴定等级为“不合格”但确有修改基础的成果,项目负责人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改,修改后由原鉴定组织者组织二次鉴定。首次鉴定为“不合格”且没有修改基础,以及二次鉴定仍为“不合格”的成果,则予以撤项,并追回或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按时完成且成果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省社科办奖励课题主持人1项省社科基金项目。

六、成果评奖

验收合格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字样,作为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评奖的条件之一。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每五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省社科办三年进行一次含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社科基金项目的基金课题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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