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湖南工业大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湖南工大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与团结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开展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力量。本会又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并接受它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组织全校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科学知识普及活动,促进我校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理论阐释。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指导地位,牢牢把握学校社科工作的正确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组织学校社科工作者深化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研究阐释,加强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研究阐释。
(二)社科研究。学校社科联是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参与制订和落实学校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由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课题、成果鉴定、成果评奖、人才评优、重点实验室、普及基地、普及作品、科普师人才、智库建设等申报和管理工作,可委托学校社科联承担。大力发展校内非法人单位社科类学术社团、学科交叉类学术社团,探索建立有特色的研究平台。积极配合学校相关科研部门,组织广大社科工作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服务学校人文社科学科建设。加强学校理论研究的动态分析,及时向党委报送有价值的理论信息,重要研究成果及时抄送省社科联。
(三)社科普及。贯彻落实《湖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积极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社科普及活动。积极举办哲学社会科学讲座,加强社科普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科普志愿者团队,参与省社科联组织的各类社科普及活动。建立校级社科普及基地,组织社科专家下基层服务。支持和鼓励学校教师开展科普作品的创作,开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栏目,制作、刊载和播放哲学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和公益广告。根据学校实际,拓展社科普及内容,探索科普工作新形式新方法。
(四)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学术活动,促进跨学科、跨学校学术交流,营造浓厚学术理论氛围,推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成长。探索形成有影响力的活动品牌,通过学术问题的探讨、研究成果的交流、研究心得的分享,提升学校社科工作者的研究能力。积极搭建平台,推动各会员单位建立制度化的学术沙龙、论坛等研讨平台,支持会员单位开展学术研讨活动,推动会员单位加强信息交流。有条件的学校可依托社科联建立社科工作者之家,为开展社科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等提供良好服务和坚强保障。
(五)人才培养。学校社科联要充分发挥“联”的优势和作用,建立健全与学校社科工作者的沟通联系机制,经常听取意见建议,积极为学校社科工作者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提供帮助、支持和指导,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着力打造学校社科工作者之家。探索建立学校社科人才库,协助做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社科联要求,配合科研部门组织学校社科工作者申报各类项目,做好申报推荐和审核把关工作,积极为社科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六)社会服务。加强学术社团之间、学科之间、理论政策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学校优秀成果的宣传推介,促进成果转化,发挥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职能,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政府、行业和企业的重大需求。
(七)智库建设。加强新型智库和学术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导社科工作者聚焦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加强国情省情研究,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储备性政策研究,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汇智聚力,主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力争推出有深刻洞见、独特创见、战略远见的研究成果,着力破解现实问题、回答现实课题。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入会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包括各相关院(系)、学部、相关职能部门、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团、社科研究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等。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名本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
(五)成绩突出的会员,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六)请求本会保护自身合法、正当的权益。
(七)按照本会宗旨举办的活动,可获得本会的必要帮助。
(八)有申请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工作计划和活动情况,提供学术资料和推介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人才。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一律作除名处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所属各单位民主协商推选。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经委员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其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本会委员会。
(五)通过有关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调离学校则自动失去委员身份。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其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由主席提名并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可聘任若干专家学者担任顾问。顾问的任期与委员一致。新一届顾问产生后,上一届顾问自然解除。
第十六条 本会办公室挂靠在社会科学处。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及管理:学校行政拨款、举办各种社科活动的收入、团体和个人捐赠。经费收入、预算、决算均按国家、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社科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社科联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