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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期检查、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发表日期:2011年12月01日 - 作者:管理员 - 资料来源:本站  - 点击数: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期检查、

    成果鉴定和结项有关规定

    一、中期检查摘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教育部社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1.中期检查由教育部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第二季度下发项目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2.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等。原则上至少须有1篇项目责任人作为第一署名人正式发表的论文,并标明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项目字样,否则中检不予通过。

    3.教育部在每年第四季度公布中期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拨后续经费。

    二、重要事项变更摘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教育部社科项目经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确需变更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项目依托学校在审查变更申请时应严格把关。

    1.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12年,但须经依托学校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备案。

    2.变更项目责任人或依托学校,须经原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提出申请,报教育部批准。[]

    三、鉴定和结项摘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

    第三条 2. 一般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2.一般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标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负责鉴定和结项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地方高校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为单位、中央部委所属高校以学校为单位(统称申请结项单位),由各单位社科研究管理部门对鉴定和结项材料进行复审、组织一般项目成果鉴定,然后汇总所有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教育部社科司。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照《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检查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等。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采取通讯鉴定方式。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对申请结项单位集中报送的结项材料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可以结项者颁发结项证明,拨付项目经费的剩余部分。

      1.通过鉴定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其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3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正式出版后补报样书3套)。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一般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3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一般项目优秀成果通过由项目责任人申请、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审核推荐、教育部复审的方式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和申请结项单位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教育部社科司进行复审和抽查,对确认为优秀成果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任务,两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成;

      4.两次申请成果鉴定和结项均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或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6.在项目鉴定和结项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符合上述情形者,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学校可主动提出撤项申请。凡被撤销的项目,由教育部社科司进行通报批评,责成依托学校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项目。



    []变更项目管理单位必须是高等学校,变更申请必须由新旧单位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章。申请人须登陆中国高校人文社科网( www.sinoss.net),下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 http://www.sinoss.net/2008/0716/8152.html),向高校社科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转入新工作单位。课题组成员调整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高校社科管理服务中心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C1001室,邮编100875

    联系人:刘杰,电话:010-5880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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