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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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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11-12-07]  浏览次数:


湖工大科字〔200914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战略,充分调动广大教学科研人员从事原创性研究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效能,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列支。

科技奖励工作由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湖南工业大学科技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是:

1、科技项目奖励 2、科技成果奖励

3、学术专著奖励 4、授权专利奖励

5、科技论文奖励 6、艺术作品奖励

7、购置设备奖励 8、科技管理奖励

以上受奖的项目、成果、专著、专利、论文、艺术作品均以湖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三章 科技项目奖励

第四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国家973计划项目,以及长江学者岗位,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1:1予以配套,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则按50万元予以封顶配套,并奖励30万元。

第五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含艺术学等单列学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1:1予以配套,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则按50万元予以封顶配套,并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防重点预研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等项目资助者,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下的按1:1予以配套,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上的则按50万元予以封顶配套,并在项目完成后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并获得批准,按项目奖励200万元。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并获得批准,按项目奖励5万元。

第八条 获得国家部委、省自然科学基金办、省社科规划办、省社科联等部级纵向科学研究项目,到位经费在30万元以下的按1:1予以配套,到位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则按30万元予以封顶配套。

第九条 对所有横向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给予5%的经费配套(不含对方购置设备费用)。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利润,学校在收回投资后,余下按学校30%、课题组70%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科研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学校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学校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二等奖的项目,学校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学校给予30万元奖励,二等奖的项目学校给予15万元奖励,三等奖项目按1:2的比例配套奖励;获得省级社会科学奖的项目,按1:2的比例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获奖项目,奖金按下列规定发放。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的,按应发奖金的50%发放;我校为第三完成单位的,按应发奖金的30%发放;我校为第四完成单位的,按应发奖金的20%发放;我校为第五完成单位的,按应发奖金的10%发放。

第五章 学术专著奖励

第十三条 学术专著、译著奖励由个人申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专著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学术译著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5万元,三等奖奖励0.25万元。

第六章 授权专利成果奖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奖励,实用新型专利给予0.3万元奖励,外观设计专利给予0.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外专利的,给予0.5万元的奖励。以上专利均为职务专利。

第七章 科技论文奖励

第十五条 以湖南工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知名刊物上发表的科技论文,学校将根据以下情况给予奖励。

1、在美国的《科学》(SCIENCE)和英国的《自然》(NATURE)国际著名科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万元。

2、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科学通报》等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SCI》、《SSCI》、《A&H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EI》收录、在《新华文摘》上全文转载的论文,或是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不少于2000字),每篇奖励0.8万元;《ISTP》、《ISSHP》收录的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被《新华文摘》摘录的论文,或是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文章(单篇字数少于2000字),每篇奖励0.5万元。境外外文学术期刊,每篇奖励0.2万元。

3、在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学报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及所属研究所主办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奖励0.3万元/篇。

4、在核心期刊(以北大出版社出版的最新版为准)上发表的论文奖励0.08万元/篇。

5、湖南工业大学学报奖励0.02万元/篇。

6、同一论文按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论文的认定

1、被SCIEIISTPSSCI收录的科技论文以中国科技情报信息研究所向我校提供的证明为依据(SCIEISSCI以光盘版为准,ISTP以书本版为准)。

2、在《科学》、《自然》杂志及其它国外科技刊物上刊登的科技论文由作者携带刊登论文的原件到科技处办理论文的认定手续。

3、国内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由部门汇总向科技处办理认定手续(持原件)。

4、每年6月底以前学校张榜公示符合上述条件的论文。公示一个月后兑现奖金。

第八章 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的奖励

第十七条 作品参加五年一届的全国性美展,如获金奖奖励1.5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0.5万元。

第十八条 作品参加全国专业性美展和全国性行业主办的设计展,如获金奖奖励0.8万元;银奖奖励0.4万元;铜奖奖励0.2万元。

第十九条 作品参加大区域性美展和设计展(如中南之星),如获金奖奖励0.3万元;银奖奖励0.15万元;铜奖奖励0.07万元。

第二十条 作品参加省级美展和艺术设计作品展,如获金奖奖励0.1万元;银奖奖励0.06万元;铜奖奖励0.0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同一作品参加不同类型展览及获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一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九章 购置设备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用科技经费(不包括学校自筹经费)购置单台(件)金额800元以上的科研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按购置设备费用总额的10%给予奖励,其奖金总额的50%由学校付给现金,另50%为奖金指标,从课题费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上述购置的设备在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建卡,经科技财务报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后,方可兑现奖励。

第十章 科技管理奖励

第二十四条 为奖励在我校科技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院、部(所)科研管理人员设立科技管理奖。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奖金按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的奖金总和不能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二十六条 获奖人员在技术职务晋升、调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励的人员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立即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其所获奖金。

第二十八条 每年9月份兑现上年度的所有奖励(所有奖励均应扣除学校对该项目已资助金额)。

第二十九条 以上各条科技奖励金额全部为税后数额。

第三十条 本办法是在原《株洲工学院科技奖励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为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在科技处。

湖南工业大学

OO九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科技奖励 办法

湖南工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97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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